第二十三条

有效

传统村落保护范围内进行新建、修缮和改造等建设活动,应当符合传统村落保护与利用规划,并依法取得规划许可。

乡(镇)人民政府、县(市)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作出规划许可审批决定前,应当征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建筑环境、风貌影响的意见。

在传统村落保护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重建、修缮和装饰装修建(构)筑物以及设置标识、广告的,应当符合传统村落保护与利用规划的要求,保持建筑高度、体量、形态、色彩以及构造装饰与村落传统风貌协调一致。对传统村落保护范围内已经存在的与传统村落整体风貌不相协调的建(构)筑物,依法采取补偿、置换等方式予以改造、拆除。

地方法规 · 甘孜藏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