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禁止在传统村落保护范围内进行下列损坏传统建筑的行为:

(一)擅自拆除、迁建传统建筑;

(二)拆卸传统建筑的构件;

(三)破坏传统建筑的整体风貌;

(四)在传统建筑内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性、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和腐蚀性等物品;

(五)其他损害传统建筑的行为。

地方法规 · 甘孜藏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