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孜藏族自治州传统村落保护与利用条例/第三章 保护与管理第二十一条有效禁止在传统村落保护范围内进行违反传统村落保护与利用规划的下列活动:(一)危害传统村落安全、破坏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的开山、采石、取土、开矿、填湖造地等活动;(二)占用或者破坏规划确定保留的森林、耕地、湿地、林地绿地、河湖水系、路桥涵垣等自然景观、历史环境要素;(三)修建生产、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工厂、仓库;(四)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活动。地方法规 · 甘孜藏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