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孜藏族自治州传统村落保护与利用条例/第三章 保护与管理第二十条有效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和省、州相关要求在传统村落主要入口统一设置传统村落的保护标志,确定的各类保护对象应当实行挂牌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移动、涂改或者损毁标志牌。禁止在传统村落保护对象上刻划、涂污、张贴等。地方法规 · 甘孜藏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