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和省、州相关要求在传统村落主要入口统一设置传统村落的保护标志,确定的各类保护对象应当实行挂牌保护。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移动、涂改或者损毁标志牌。禁止在传统村落保护对象上刻划、涂污、张贴等。

地方法规 · 甘孜藏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