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孜藏族自治州传统村落保护与利用条例/第三章 保护与管理第十九条有效对非传统村落内尚存可移动的零星传统建(构)筑物构件、石刻、红色资源代表性实物等,经县级以上文物主管部门认定具有较大历史、科学、艺术价值的,在征得所有权人同意后可以迁移到传统村落中实施保护。地方法规 · 甘孜藏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