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孜藏族自治州传统村落保护与利用条例/第三章 保护与管理第十八条有效县(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文化、档案等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传统村落历史、文化、文物、民俗、红色资源等开展详细调查,按照“一村一档”建立传统村落档案,建立传统村落保护管理信息系统。地方法规 · 甘孜藏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