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孜藏族自治州传统村落保护与利用条例/第三章 保护与管理第十七条有效传统村落的保护内容包括:(一)村落的传统选址、格局、风貌以及自然景观等整体空间形态与环境;(二)历史建筑、民族村寨、特色民居等传统建筑;(三)古路桥涵垣、古井塘树、古碉楼、古藏寨、古遗址等历史环境要素;(四)体现民族文化、民俗文化等各个时期的历史记忆;(五)具有历史价值、纪念意义、教育意义的红色资源;(六)非物质文化遗产、文物古迹以及与其相关的实物和场所;(七)其他需要保护的内容。地方法规 · 甘孜藏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