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传统村落的保护内容包括:

(一)村落的传统选址、格局、风貌以及自然景观等整体空间形态与环境;

(二)历史建筑、民族村寨、特色民居等传统建筑;

(三)古路桥涵垣、古井塘树、古碉楼、古藏寨、古遗址等历史环境要素;

(四)体现民族文化、民俗文化等各个时期的历史记忆;

(五)具有历史价值、纪念意义、教育意义的红色资源;

(六)非物质文化遗产、文物古迹以及与其相关的实物和场所;

(七)其他需要保护的内容。

地方法规 · 甘孜藏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