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传统村落保护与利用规划应当符合传统村落实际,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保护原则、保护内容和保护范围;

(二)传统建筑保护措施,建设控制地带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风貌改造;

(三)文化遗产的保护与利用和传承等措施;

(四)红色资源保护传承等措施;

(五)配套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防灾防火措施;

(六)分期保护与利用实施方案;

(七)村落发展定位及发展途径;

(八)其他纳入规划的内容。

地方法规 · 甘孜藏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