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传统村落保护与利用规划报送审批前,县(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将规划草案予以公示,广泛征求专家和公众意见,并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

州级传统村落保护与利用规划经县(市)人民政府批准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社会公布。

经批准的传统村落保护与利用规划,不得擅自修改;依法确需修改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报送审批。

地方法规 · 甘孜藏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