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自治州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编制传统村落保护与利用总体规划,由自治州人民政府审批。

传统村落所在地县(市)人民政府应当自传统村落批准公布之日起一年内组织编制完成传统村落保护与利用规划。

传统村落保护与利用规划,应当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国土空间、生态环境保护、全域旅游、乡村振兴、文物保护等规划相衔接,并体现红色资源保护传承的要求。

地方法规 · 甘孜藏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