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渔业的监督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

江河湖泊等水域的渔业,按照行政区域由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监督管理。跨行政区域的,由有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协商管理,或者由上一级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监督管理。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