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渔业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渔业工作。发展改革、财政、水利、林业、自然资源、交通运输、生态环境、卫生健康、商务、市场监督管理、公安、应急管理、海关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渔业管理的相关工作。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8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