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渔业条例/第五章 水产品质量安全第四十三条有效渔业水域遭受突发性污染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报告。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可以发布公告,禁止在规定的期限和受污染区域内采捕水产品;情况严重时,应当采取其他应急措施。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8月1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