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渔业条例/第五章 水产品质量安全第四十二条有效从事水产养殖的单位应当建立水产品质量检验制度,保证水产品质量安全。养殖者使用违禁药物生产的水产品应当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的监督下进行无害化处理,处理费用由养殖者承担。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8月1日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