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渔业条例/第五章 水产品质量安全第四十一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对渔用药品、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的监督检查。省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将渔用药品、饲料、饲料添加剂、水产品等列入全年质量监督抽查工作计划,定期进行抽查,并将抽查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布。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8月1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