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渔业条例/第四章 渔业资源的增殖和保护第二十八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水生野生动植物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保护生物多样性,对稀有、濒危水生野生动植物及其原产地实行重点保护。禁止捕杀、伤害、出售、收购、加工、运输、携带白鳍豚、江豚、中华鲟、白鲟、胭脂鱼等国家和本省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和《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所列水生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8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