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渔业条例/第四章 渔业资源的增殖和保护第二十七条有效在江河、湖泊、水库捕捞天然生长和人工增殖的渔业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缴纳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组织征收,专门用于渔业资源的增殖和保护。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8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