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渔业条例/第四章 渔业资源的增殖和保护第二十六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渔业主管部门应当有计划地在重要渔业水域组织开展人工增殖放流,增加渔业资源。进行人工增殖放流时,禁止投放不符合生态要求的水生生物物种。用于人工增殖放流的亲体、苗种等水生生物应当是本地种;苗种应当是本地种的原种或者子一代,确需放流其他苗种的,应当通过省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组织的专家论证。用于人工增殖放流的水生生物物种,应当由有资质的生产单位提供。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8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