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渔港及渔港公用的航道和航标、导航、通信预警等安全设施建设和日常维护管理,维护渔港的正常秩序。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资渔港建设。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