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渔业条例/第三章 捕捞业第二十四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渔港及渔港公用的航道和航标、导航、通信预警等安全设施建设和日常维护管理,维护渔港的正常秩序。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资渔港建设。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8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