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集体合同条例/第六章 集体合同争议的处理第三十条有效在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不能自行协商解决的,任何一方可以申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协调处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在七日内通知同级工会和代表企业方面的组织参加协调。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8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