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协调、处理签订集体合同发生的争议,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在三十日内处理完毕,情况复杂需要延期的,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日,并向双方书面说明理由。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