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三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在城市人民政府禁止的时段和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