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四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露天焚烧秸秆和落叶等物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