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3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在城市人民政府禁止的时段和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