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二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石油、化工以及其他生产和使用有机溶剂的企业,未建立泄漏检测与修复制度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未采取措施对管道、设备、贮罐进行日常维护、维修,或者未采取措施减少物料泄漏,或者对泄漏的物料未及时收集处理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