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二章 排污者责任第二十一条有效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产生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排污单位应当安装收集净化装置或者采取其他措施,达到国家和地方的排放标准。禁止直接排放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