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二章 排污者责任第二十二条有效石油、化工以及其他生产和使用有机溶剂的企业,应当建立泄漏检测与修复制度,对管道、设备、贮罐进行日常维护、维修,减少物料泄漏,及时收集处理泄漏物料。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