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1

In force

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产生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排污单位应当安装收集净化装置或者采取其他措施,达到国家和地方的排放标准。禁止直接排放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

Local Regulations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