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养老服务条例/第二章 规划建设第十八条有效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地用途、使用性质或者拆除养老服务设施。因公共利益需要,经法定程序批准的,应当按照不低于原有规模和标准就近建设或者置换。建设期间,应当安排过渡用房,满足养老服务需求。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