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8

In force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地用途、使用性质或者拆除养老服务设施。因公共利益需要,经法定程序批准的,应当按照不低于原有规模和标准就近建设或者置换。建设期间,应当安排过渡用房,满足养老服务需求。

Local Regulations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