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养老服务条例/第二章 规划建设第十七条有效养老服务设施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规定的建设标准进行建设,并不断提升质量和标准。养老服务设施应当选择市政设施条件较好、位置适中、方便老年人出入的地段,优先设置于建筑物首层,并设置独立的出入口。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