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养老服务设施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规定的建设标准进行建设,并不断提升质量和标准。

养老服务设施应当选择市政设施条件较好、位置适中、方便老年人出入的地段,优先设置于建筑物首层,并设置独立的出入口。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