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推动与老年人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公共设施的无障碍环境建设和改造,提升老年人生活的安全性、便利性和舒适性。
推进老旧小区的坡道、楼梯扶手、电梯等生活服务设施的改造,优先支持多层住宅及养老服务设施加装电梯,在公共活动空间增设适合老年人活动、休息的设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老年人居家适老化改造工程相关标准,引导老年人家庭进行日常生活设施适老化改造,住房和城乡建设、民政、自然资源等部门应当给予指导。对符合条件的老年人家庭,应当采取政府补贴等方式实施居家适老化改造。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