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乡村振兴促进条例/第十一章 监督检查第八十九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报告乡村振兴促进工作情况。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乡村振兴促进工作情况。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乡村振兴促进工作情况。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八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九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