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乡村振兴促进条例/第十一章 监督检查第八十八条有效省人民政府应当在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过渡期内每年开展巩固脱贫成果后评估,将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纳入市县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推进乡村振兴战略实绩考核范围。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八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八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