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市接诉即办工作条例/第四章 监督考核第三十六条有效本市建立健全接诉即办工作分级分类考核评价制度。考核评价遵循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科学合理、全面精细、注重激励的原则,以响应率、解决率、满意率为核心内容,采取月度与年度考核评价相结合、指标与评议考核评价相结合、工作数量与工作质量考核评价相结合的方式。地方法规 · 保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