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

市热线工作机构与承办单位应当建立接诉即办工作公开制度,扩大信息公开内容和范围,完善公众查询渠道,及时向社会公布接诉即办工作情况,接受公众和媒体监督。

地方法规 · 保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