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

市热线工作机构和承办单位应当加强数据安全保障,明确共享共用数据的全过程管理责任,对在接诉即办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有关个人信息依法履行保密义务,不得泄露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

地方法规 · 保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