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条例/第三章 贸易和运输自由便利第十五条有效临港新片区内企业进口特定类别境外再制造产品的,可以根据国家规定按照新品实施进口管理。临港新片区内试点企业可以按照国家规定,进口汽车发动机关键零部件、高端医疗设备等旧机电产品用于再制造业务。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