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市供热条例/第六章 投诉与争议处理第四十条有效供热企业接到热用户投诉后,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处理:(一)对涉及供热设施漏气、漏水的投诉,应当在接到投诉后一小时内到达现场处理,并及时修复;(二)对涉及供热温度等有关供热质量的投诉,在采暖期开始后十日内应当在接到投诉后五小时内到达现场处理;在采暖期的其他时间,应当在接到投诉后二小时内到达现场处理。地方法规 · 滨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