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0

In force

供热企业接到热用户投诉后,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对涉及供热设施漏气、漏水的投诉,应当在接到投诉后一小时内到达现场处理,并及时修复;

(二)对涉及供热温度等有关供热质量的投诉,在采暖期开始后十日内应当在接到投诉后五小时内到达现场处理;在采暖期的其他时间,应当在接到投诉后二小时内到达现场处理。

Local Regulations · 滨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