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市供热条例/第六章 投诉与争议处理第四十一条有效供热期间,热用户认为室内温度不达标,可以向供热企业申请检测。供热企业应当在接到检测申请后二十四小时内安排现场检测。检测时间为连续三天,每次检测时间应当在每天的6时至21时之间选择两个时间段,三天检测结果的平均值为热用户的室内实际温度。检测时应当在门窗正常关闭一小时以上的情况下,将计量器具置于被测房间中央距离地面一米处,计量器具的稳定读数为实际供热温度。检测数据一式两份,经供用热双方签字(章)确认。地方法规 · 滨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