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条例/第四章 监督保障第五十一条有效在新建城镇居住区配建的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内,从事社区养老服务的组织应当统筹考虑本社区残疾人数量、实际需求等因素,按照面积不低于百分之十的比例设置具有康复功能的设施,保障本社区老年残疾人的康复需求。已建成的城镇居住区不能满足残疾人康复服务需求的,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通过新建、改建、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配置康复服务设施。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五十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