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1
In force在新建城镇居住区配建的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内,从事社区养老服务的组织应当统筹考虑本社区残疾人数量、实际需求等因素,按照面积不低于百分之十的比例设置具有康复功能的设施,保障本社区老年残疾人的康复需求。
已建成的城镇居住区不能满足残疾人康复服务需求的,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通过新建、改建、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配置康复服务设施。
Local Regulations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