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自治条例/第二章 自治机关第十三条有效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是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对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中,应当合理配备苗族、侗族和其他民族的人员。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应当有苗族或者侗族公民担任主任或者副主任。地方法规 ·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