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是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对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中,应当合理配备苗族、侗族和其他民族的人员。

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应当有苗族或者侗族公民担任主任或者副主任。

地方法规 ·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