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自治条例/第二章 自治机关第十二条有效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是自治州的地方国家权力机关。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自治州各县、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他选举单位依法选举产生。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中,除苗族、侗族的代表外,其他居住在本行政区域内的民族,也应当有适当名额的代表。地方法规 ·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