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是自治州的地方国家权力机关。

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自治州各县、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他选举单位依法选举产生。

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中,除苗族、侗族的代表外,其他居住在本行政区域内的民族,也应当有适当名额的代表。

地方法规 ·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