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依照自治州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州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对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

自治州自治条例的修改,由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并由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

地方法规 ·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