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条例/第二章 预防犯罪的教育第二十一条有效本市发挥青少年法治教育实践基地的作用,加强对未成年人的法治教育。青年发展促进中心、少年儿童活动中心等校外活动场所,应当将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教育作为一项重要的工作内容,定期开展讲座、展览、法治知识竞赛等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活动。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