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条例/第二章 预防犯罪的教育第二十条有效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积极开展有针对性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宣传活动,协助公安机关维护学校周围治安,及时掌握本辖区内未成年人的监护、就学和就业情况,组织、引导社区社会组织参与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