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建设生态文明城市条例/第二章 规划建设第九条有效生态文明城市建设规划应当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互衔接,协调一致。生态文明城市建设规划,应当包括总体要求、空间开发格局、产业体系构建、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宜居城市建设、生态文化建设、生态社会建设和制度保障等内容。依法批准的生态文明城市建设规划,非经法定程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6月7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