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人口资源环境相均衡、经济社会生态效益相统一的原则划定生态功能区,规定高效集约发展区、生态农业发展区、生态修复和环境治理区、优良生态系统保护区等功能分区及其规范要求,确定片区功能定位与发展方向。

各级人民政府实施城镇化建设,布局产业发展和生态安全项目,应当按照主体功能定位进行。

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6月7日